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款项用途是什么(转账时备注“借款”,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吗?)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3-21 05:23:51    



以前讲过,没借条但有转账记录,可以直接按民间借贷起诉,在法院审理时,如果被告不认可转账是借款,但又没提供什么证据,那原告光凭转账记录也是可以胜诉的。

但如果被告主张相应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,而且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。那原告就还得再找其他证据,光凭转账凭证就不足以胜诉了。

那么如果在转账记录中备注转账的性质是借款,证明作用会不会更高?最高人民法院的(2022)最高法民申117号裁定书,处理了这样的一件事。裁定书中有这样一段话“转账凭证中的附言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是借款,但仅是沈某的单方备注,不能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借贷合意。在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沈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,沈某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。沈某未能进一步举证,原判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。”


也就是说,转账时的备注,仅仅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,没有经过对方确认,起不到更高的证明作用。